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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4-01103 | |
发文字号:黎政通字〔2023〕2 号 | 发文时间:2024-01-04 |
发文机关:黎城县人民政府 | 主题词:禁止野外用火 |
标题:黎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县范围内禁止野外用火的通告 | |
主题分类:其他 | 发布日期:2024-01-04 |
当前已进入森林草原防火高风险期,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确保全县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禁止野外用火,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火时间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5月31日,此后每年为当年10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
二、禁火范围
全县所有耕地、草地、林区、退耕还林地、通道林带、自然保护地等,实行全面禁火。
三、禁火要求
禁止一切闲杂人员进山入林;禁止携带打火机、火柴等火种和易燃易爆品进入禁火区域;禁止焚烧秸秆、烧根茬、烧荒燎堰;禁止野外烧香、烧纸钱、点烛、燃放烟花爆竹、放孔明灯、玩火、野炊、电网狩猎等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私自架设电线、擅自进行野外勘探和开展电焊、氧焊、燃烧工业废弃物等违章用火作业行为;严禁司乘人员在禁火区域向车外丢扔烟头;禁止其他诱发火灾的用火行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或者非法占用森林草原防火设施、设备。
四、违法处理
禁火期内,擅自在森林禁火区内用火的,依照《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决定》第十四条规定:违反本决定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违反的,由监护人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对负有监管责任的公职人员一律按照《山西省森林火灾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从严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责任落实
1.实行县处级领导包联镇、县直单位领导包村责任制,各镇要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加强本辖区的火源管控,明确定点看护和网格化巡查职责,建立健全联防联治体系,各村要进一步完善“包山头、包地块、包坟头、包特殊人群”的“四包”责任制,严防死守、加强巡查,确保无野外用火行为。
2.各镇在所有入山口都要设置防火卡口并设立醒目的防火标识、悬挂防火条幅、插挂防火彩旗、高音喇叭宣传;各进山卡口要确保有人值守,严格检查火种、火源,坚决杜绝火种进山入林,严格网格化巡查和定点责任看护两项制度,做好责任区巡查巡护工作,一旦发现火情要及时扑救并第一时间上报。
3.各镇、村要对辖区内的特殊人群及牛羊工等落实监管责任,并签订责任书,明确监护责任人,严格控制特殊人群携带火种进入林区,发生问题要严肃处理监护责任人。
4.各镇、村要组织防火巡逻队,在辖区内进行全天候巡查;各成员单位和各专业、半专业队伍要进入临战状态,随时应对火情火灾发生,为实现打早打小打了做好应急准备。
5.实行森林火灾责任追究制度。因履职不到位发生火情的,对村主干、镇分管领导、镇主要领导和县镇包村干部予以追责问责。各防火责任单位要严格落实森林防火各项措施,对瞒报、谎报,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责任人,严厉问责,依法严肃处理。
举报电话:0355-6564666(森林草原火灾报警电话)??
110(报警电话)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黎城县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