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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4-22286 | |
发文字号:黎政发〔2024〕5号 | 发文时间:2024-05-07 |
发文机关:黎城县人民政府 | 主题词:实施方案 |
标题:黎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黎城县落实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 |
主题分类: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发布日期:2024-05-07 |
各镇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黎城县落实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黎城县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黎城县落实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国发〔2023〕24号)和《山西省贯彻落实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晋政发〔2024〕7号)、《长治市落实<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长政发〔2024〕4号),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持续改善全县空气质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以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支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山西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全国、全省和全市全县生态环境保护大会部署,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总要求,以改善空气质量为核心,以减少重污染天气和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的突出大气环境问题为重点,以协同控制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O3)浓度为主线,统筹推进能源、工业、交通运输、城乡建设、农业等领域绿色低碳转型,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坚持管控治一体推进,以氮氧化物(NOx)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协同减排为重点,不断强化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积极融入汾渭平原联防联控体系,强化科技创新,健全完善大气环境监测监控体系;坚持源头治理、系统治理和综合治理,持续实施工业源、移动源、燃煤源和社会面源综合整治,大力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绿色化、低碳化;坚持完善大气环境治理体系,持续强化压力传导和监督帮扶,不断激发企业实施大气污染防治的内生动力,化被动为主动,加快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加快形成文明富裕美丽幸福黎城建设新格局。
二、工作目标
(一)约束性指标。坚决完成省、市下达我县的环境空气质量和大气污染物总量2024年度、2025年度约束性指标。
(二)力争性指标。2024年,县城PM2.5浓度达到35微克/立方米。
三、重点任务
(一)加快推进发展方式绿色转型
1.严把“两高一低”项目准入关口。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上马。新改扩建项目严格落实产业规划、产业政策、分区管控、规划环评、项目环评、节能审查、产能置换、总量控制、区域削减、煤炭减量替代、双碳目标等相关要求,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装备,能耗、物耗、水耗要达到清洁生产先进水平,大宗物料年运输量150万吨以上项目采用清洁运输方式,其余项目原则上参照执行。涉及产能置换的项目(煤电项目除外),被置换产能及其配套设施关停后,新建项目方可投产。严把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准入关,严格控制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建设项目。(县发改工信和科技商务局、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黎城分局、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镇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落实)
2.持续推进重点行业优化升级。严禁新增钢铁产能,从能耗、环保、安全、技术等全面推进钢铁行业绿色转型升级,鼓励钢铁企业实施兼并重组。按要求开展焦化行业高质量绿色发展考核,加快提升焦化行业节能环保安全水平。持续推进煤炭洗选行业产业升级,不断提升规范洗选企业标准化管理水平。(县发改工信和科技商务局牵头,经开区管委会落实)
3.加快淘汰重点行业落后产能。严格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加快限制类涉气行业工艺和装备升级改造。按照省定时限淘汰1200立方米以下高炉、100吨以下转炉等限制类工艺装备(县发改工信和科技商务局牵头,经开区管委会落实)
4.大力培育绿色生态环保产业。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培育经营主体,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节水管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模式和以环境治理、降碳减污为导向的环境托管服务,带动全县低碳环保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大环保领域低价低质中标乱象治理力度,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推动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市生态环境局黎城分局牵头,县发改工信和科技商务局、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各镇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落实)
(二)持续推动工业领域污染减排
5.实施工业园区环境综合整治。结合我县特色产业发展实际,及时出台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引导发展方向,高起点设立准入条件,因地制宜完善集中供热、集中治理等设施,避免产业集群无序发展、污染下乡。(县发改工信和科技商务局牵头,经开区管委会落实)全面开展工业园区综合整治,组织开展低效失效治理设施、旁路排放、无组织放散、道路扬尘、裸地扬尘、物料露天堆放等突出环境问题排查整治,推动实施公共设施共建共享、能源梯级利用、资源循环利用和污染物集中安全处置等循环化改造,大力发展绿色运输,全面加强监测监控能力建设,不断提升工业园区绿色低碳发展水平。(县发改工信和科技商务局、市生态环境局黎城分局、经开区管委会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落实)
6.全面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工程。2025年12月底前,黎城太行钢铁有限公司超低排放改造力争完成中钢协公示。(市生态环境局黎城分局牵头,县发改工信和科技商务局配合落实)
7.加快重点行业污染深度治理。严格落实《长治市大气和水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长政办规〔2023〕1 号),太行钢铁有限公司、裕福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青春玻璃有限公司、飞耀特种玻璃科技有限公司、胜德建材有限公司、成鑫建材有限公司、裕隆建材有限公司、华腾实业有限公司实施深度治理排放改造,2024年4月底前完成改造方案制定,2024年9月底前完成改造。鼓励已达到管控要求的企业提前执行,降低区域污染排放。(市生态环境局黎城分局牵头、县发改工信和科技商务局、经开区管委会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落实)
8.确保工业企业稳定达标排放。加强治污设施运行维护,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开展锅炉和工业炉窑简易低效污染治理设施排查,通过“淘汰一批、提升一批”等方式实施分类处置。燃煤锅炉、燃气锅炉、生物质锅炉稳定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4/1929-2019)相关排放标准要求。生物质锅炉采用专用锅炉,配套布袋等高效除尘设施,禁止掺烧煤炭、生活垃圾等其他物料。严格监管重点涉气企业废气旁路,全面取消烟气和含VOCs废气旁路,因安全生产需要无法取消的,安装在线监控系统及备用处置设施。强化工业企业物料运输、装卸、转移、存储和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全过程扬尘管控,重点企业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市生态环境局黎城分局、县发改工信和科技商务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各镇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落实)
9.实施含VOCs原辅材料源头替代。2025年底前,除特殊工艺无法替代的,辖区内工业涂装等行业企业基本完成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源头替代。(市生态环境局黎城分局、县发改工信和科技商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镇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落实)2024年起,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中,要全面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涂料和胶粘剂;推动除特殊功能要求外的室内地坪施工、室外构筑物防护和道路交通标志喷涂使用低(无)VOCs含量涂料。(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落实)在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等环节严格执行VOCs含量限值标准。(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落实)
10.实施VOCs全流程、全环节综合治理。按照《关于加快解决当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的通知》(环大气〔2021〕65号)提出的10个关键环节,以化工、工业涂装、和油品储运销为重点,继续开展全覆盖排查检查,实现问题动态清零。鼓励储罐使用低泄漏的呼吸阀、紧急泄压阀,定期开展密封性检测。汽车罐车推广使用密封式快速接头。污水处理厂所高浓度有机废气要单独收集处理;含VOCs有机废水储罐、装置区集水井(池)有机废气要密闭收集处理。焦化企业规范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企业开停工、检维修期间,及时收集处理退料、清洗、吹扫等作业产生的VOCs废气。火炬燃烧装置不得作为日常大气污染治理设施。(市生态环境局黎城分局、县发改工信和科技商务局、县应急管理局、经开区管委会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落实)
(三)深入推进能源结构优化调整
11.提高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消费比重。2025年,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和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逐年上升,完成省、市下达目标任务。持续做好非常规天然气增储上产,扎实做好天然气保供工作,新增天然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和清洁取暖需求。(县发改工信和科技商务局落实)
12.严格合理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在保障能源安全供应的前提下,2025年,煤炭消费量较2020年实现负增长。新改扩建用煤项目,依法实行煤炭减量替代,不得将使用石油焦、焦炭、兰炭等高污染燃料作为煤炭减量替代措施。严格落实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要求,煤矸石、原料用煤不纳入煤炭消费总量考核。(县发改工信和科技商务局负责)
13.巩固提升燃煤锅炉整治成果。持续实施35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动态清零。(市生态环境局黎城分局牵头,各镇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落实)全县不再新建除集中供暖外的燃煤锅炉,严格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锅炉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23〕1638号)要求,新建容量在10蒸吨/小时及以下工业锅炉优先选用蓄热式电加热锅炉、冷凝式燃气锅炉。(县发改工信和科技商务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黎城分局、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各镇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落实)借鉴太原、吕梁等地市的先进经验,探索开展热电联产及大型工业企业远距离供热,替代农村散煤。(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县发改工信和科技商务局、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落实)
14.加快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辖区内不再新增燃料类煤气发生炉,推进现有燃料类煤气发生炉逐步实施清洁能源替代。新改扩建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熔化炉原则上采用清洁低碳能源,清洁低碳能源优先采用电能,在气源保障的前提下推广天然气替代。现有工业炉窑要充分利用工业余热、可再生能源、天然气、煤层气、脱硫后焦炉煤气等清洁低碳能源替代高污染燃料。(市生态环境局黎城分局、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县发改工信和科技商务局、各镇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落实)
15.巩固提升清洁取暖改造成果。全面评估现有清洁取暖改造运行情况,持续优化清洁取暖改造方式或运行模式,做好电源、气源、热源保障,将居民安全温暖过冬保障放在首位,巩固提升现有清洁取暖成果。(县发改工信和科技商务局、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各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落实)全面提升建筑能效水平,鼓励既有农房节能改造。(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各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落实)依法将整体完成清洁取暖改造的地区划定为禁煤区,严防散煤复烧。(市生态环境局黎城分局牵头,相关镇政府配合)对清洁取暖未覆盖的区域,强化民用散煤质量监管。(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各镇人民政府落实)
16.完成散煤清零改造任务。持续开展海拔1200m以下散煤复烧区域排查,制定改造计划,巩固清洁取暖成果。(县发改工信和科技商务局、市生态环境局黎城分局、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国网黎城县供电公司、各相关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落实)
17.全面开展农业领域散煤治理。开展农业领域散煤使用情况排查,有序推进农业种植和养殖散煤清洁能源替代,建立完善储煤烘干设备、农产品加工、养殖企业、种植企业等农业用煤设施清单,2024年底前基本完成清洁能源或洁净煤替代。(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牵头,各镇人民政府落实)
(四)持续降低交通领域污染排放
18.持续提高货物铁路运输比例。大宗货物中长距离运输(运距500公里以上)优先采用铁路运输,短距离运输优先采用封闭式皮带廊道或新能源车辆。按要求积极推行“外集内配”物流方式。到2025年,铁路货运量比2020年增长10%左右。(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牵头,县发改工信和科技商务局配合,经开区管委会落实)开展铁路场站适货化改造。新建及迁建大宗货物年运量150万吨以上的物流园区、工矿企业和储煤基地,要接入铁路专用线或管道,强化项目用地选址选线、验收投运、运力调配、铁路运价等措施保障。(县发改工信和科技商务局、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经开区管委会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落实)
19.加快新能源车辆更新替代。加大县城建成区公交、出租、环卫、邮政快递、物流配送、押运、渣土运输等公共领域车辆和钢铁、焦化、煤炭、建材等重点行业和物流园区短驳运输、厂内运输车辆新能源及清洁能源替代(含电动、氢能、甲醇汽车)力度。按国家和省、市要求,采取经济补偿、限制使用和加强监管执法等综合性措施,推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和采用稀薄燃烧技术的燃气货车淘汰。到2025年,县城范围内公共领域车辆基本实现使用新能源及清洁能源车辆,培育一批清洁运输企业。(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县发改工信和科技商务局、县市容环卫服务中心、市生态环境局黎城分局、经开区管委会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落实)
加强重型货车路检路查和入户检查,常态化开展生态环境、公安交管、市场监管、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等部门联合路检路查工作机制,严厉打击拆除污染控制装置、破坏篡改车载诊断系统(OBD)、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严格实施汽车排放检测与维护制度,强化对年检机构的监管执法。(市生态环境局黎城分局、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交警大队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落实)
20.强化非道路移动源综合治理。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控制区执法管控。加快推进物流集运基地、施工工地、工矿企业内部作业车辆和机械新能源更新改造。到2025年,基本消除非道路移动机械、铁路机车“冒黑烟”现象,基本淘汰第一阶段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市生态环境局黎城分局、县发改工信和科技商务局、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经开区管委会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落实)
21.全面加强油品质量抽查抽测。加大对加油站、储油库油品油质和车用尿素质量抽查抽测频次,开展清除无证无照经营黑加油站(点)专项行动。按要求提升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油箱中柴油抽测频次,对发现的非标油问题线索进行溯源,严厉追究相关生产、销售、运输者主体责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发改工信和科技商务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落实)
(五)全面提升县城面源管理水平
22.深化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常态化开展施工、道路、裸地、堆场扬尘综合治理。施工工地严格落实扬尘治理“六个百分之百”,将防治扬尘污染费用纳入工程造价,5000平方米及以上建筑工地安装视频监控并接入监管平台,道路、水务等长距离线性工程要实行分段施工。到2025年,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30%以上,绿色建筑占城镇新建建筑比例达到100%。(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落实)强化城乡主要道路扬尘治理,常态化开展机械化清扫保洁。(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县公路段按照职责落实)重点工矿企业周边道路纳入企业清扫保洁范围,常态化开展清洗保洁,确保路面、路肩整洁无积尘。(市生态环境局黎城分局、县发改工信和科技商务局、经开区管委会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落实)2025年底前,县城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70%左右。(县市容环卫服务中心落实)加强县城裸地硬化或绿化,清理取缔各类违规堆场。(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牵头、县市容环卫服务中心和黎侯镇、西仵镇、洪井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落实)煤炭集运站等货物集运基地基本完成抑尘设施建设和物料输送系统封闭改造。(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黎城分局、县发改工信和科技商务局、经开区管委会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落实)
23.实施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整治。新建矿山原则上要同步建设铁路专用线或采用其他清洁运输方式,除省级、市级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重点开采区或经安全论证不宜采用地下开采方式以外,不再新建露天矿山。对限期整改仍不达标的矿山,根据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等要求依法关闭。(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黎城分局、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县应急管理局、各镇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落实)
24.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以秸秆原料化、基料化、饲料化、肥料化、燃料化为利用方向,培育一批市场主体,完善收储运体系,健全资源利用台账和监测监控能力,促进秸秆利用规模化、集约化和产业化,提高秸秆离田效能,全县秸秆综合利用率稳定控制在90%以上。(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负责,各镇人民政府落实)严格落实《长治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要求,健全县镇村三级网格化监管机制,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常态化开展露天秸秆焚烧专项巡查,特别是要抓好春耕前、秋收后、播种前等重点时段,科学有序、依法依规严查严管。(各镇人民政府落实)
25.加强油烟以及恶臭污染治理。县城建成区严禁露天烧烤。严格居民楼附近餐饮服务单位布局管理,产生餐饮油烟的单位应设置高效油烟净化设施,拟开设餐饮服务单位的建筑应设计建设专用烟道。推动实施餐饮油烟治理设施第三方运维管理及在线监控。(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配合落实)开展恶臭异味扰民问题排查整治,对群众反映强烈、投诉集中的工业园区、重点企业要安装运行在线监测系统。加强部门联动,解决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油烟及恶臭等扰民问题。(市生态环境局黎城分局、县发改工信和科技商务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各镇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落实)
26.稳步推进大气氨排放控制。推广氮肥机械深施和低蛋白日粮技术。加强畜禽养殖场氨气等臭气治理,鼓励生猪、鸡等圈舍封闭管理,支持粪污输送、存储及处理设施封闭,加强废气收集和处理。(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落实)加强氮肥、纯碱等行业大气氨排放治理;强化工业源烟气脱硫脱硝氨逃逸防控,按要求推进重点企业安装氨逃逸监测设备并联网。(市生态环境局黎城分局负责)
(六)完善大气环境管理体系
27.实施空气质量达标管理。2024年底前,编制实施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明确达标路线图及重点任务,并向社会公开。2025年,县城PM2.5浓度达到35微克/立方米。(市生态环境局黎城分局负责)
28.积极融入区域联防联控机制。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和统一措施的要求,积极融入汾渭平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持续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市生态环境局黎城分局负责落实)
29.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按照《黎城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黎政办发〔2023〕24号),进一步规范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响应、解除工作流程。按时修订应急减排清单,科学合理制定重点行业企业“一厂一策”差异化管控措施,结合排污许可制度,确保应急减排清单覆盖所有涉气企业。提升重污染天气应对水平,加强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建设,提高未来7—10天区域污染过程预报精准性。(市生态环境局黎城分局牵头,县气象局配合落实)
30.实施重点行业企业创A行动。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要求,全面开展重点行业企业创A行动,A级企业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实施自主减排,以钢铁、建材、焦化、工业涂装、等行业为重点,着力培育一批绩效水平高、行业带动强的企业,推动行业绿色发展水平整体提升。(市生态环境局黎城分局、县发改工信和科技商务局、经开区管委会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落实)
(七)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
31.完善大气环境监测监控体系。2024年按照市局要求,推进我县镇级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设。持续开展VOCs自动监测和大气颗粒物组分监测。(市生态环境局黎城分局负责)完善工业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按要求定期更新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全覆盖。加快推进企业安装工况监控、用电(用能)监控、视频监控等,扩大工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覆盖面,推进开展实施二氧化碳排放监测。(市生态环境局黎城分局负责)
32.强化大气环境监管执法。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充分利用在线监测、走航监测、电量监控、视频监控、门禁系统等技术手段,拓展非现场监管手段应用。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监管,确保监测数据质量和稳定传输。加强环境执法监测能力建设,加快配备红外热成像仪、便携式氢火焰离子检测仪、手持式光离子化检测仪、无人机等装备。加强重点领域监督执法,严厉打击偷排偷放、超标排放、自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运行治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对参与弄虚作假的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机构、人员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市生态环境局黎城分局牵头,县公安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配合)
33.加强决策科技支撑。按照生态环境部驻市“一市一策”专家团队研究工作部署安排,制定重点涉VOCs企业和排放NOx企业的科学管控清单,加强颗粒物与臭氧协同控制、VOCs与氮氧化物协同减排、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等方面研究,按要求探索制定污染排放和碳排放融合清单。提高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工作规范性、时效性,实现每年及时动态更新。(市生态环境局黎城分局负责)
(八)完善配套支持政策
34.积极发挥财税和金融引导作用。严格落实国家、省峰谷分时电价、差别化电价、所得税抵免等各项价格税费激励约束政策措施。持续实施清洁取暖财政补贴。(县发改工信和科技商务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按照职责分别落实)积极发挥气候投融资试点作用,创新发展绿色金融,推出一系列绿色信贷金融产品,加大对传统产业、工业污染治理、清洁运输改造等协同减污降碳工程的支持力度。(县财政局负责落实)
(九)压实各方治污责任
35.强化组织领导。坚持和加强党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全面领导。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思想认识,明确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压实工作责任,切实将重点任务工程化、项目化、清单化管理。市生态环境局黎城分局要加强统筹协调,定期调度评估,督促推动各项工作任务落地落实。县直各有关单位要全面落实相应领域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统筹考虑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及时出台配套政策,指导做好各自领域相关工作,同时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联动机制,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大环保工作格局。
36.强化考核评估。将各镇、各单位终期目标完成情况作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和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强化目标任务措施落实,按期调度各部门重点任务进展情况,对工作不利,责任落实不到位、在资金分配、荣誉表彰、责任追究等方面实施惩戒。
37.强化信息公开。加大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将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治理、运维、检测机构弄虚作假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定期依法向社会公布。健全环保信息强制性公开制度,重点排污单位应及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环保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息。
38.强化宣传力度。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手段,在世界环境日、全国低碳日、生态日等宣传活动中广泛宣传解读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政策,大力普及大气环境与健康的基本理念和知识,提升公民大气环境保护意识与健康素养,引导公众做好重污染天气期间的健康防护。推进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开放,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服务。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先进典型宣传,发挥榜样示范和引领带动作用。
39.强化全民行动。动员社会各方力量,群防群治,共治共享,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鼓励公众选择绿色出行方式,不断提升公民环境保护意识,不断完善公众参与和监督举报渠道,广泛参与大气污染防治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