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体大小:【大】 【中】 【小】
索引号:000014349/2024-41537 | |
发文字号:黎政办发〔2024〕11号 | 发文时间:2024-08-29 |
发文机关:黎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词:分工协作 |
标题:黎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黎城县耕地占用税征管分工协作机制的通知 | |
主题分类:其他 | 发布日期:2024-08-29 |
县直各有关部门:
《黎城县耕地占用税征管分工协作机制》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黎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黎城县耕地占用税征管分工协作机制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强化部门协调,明确职责分工,提升共治成效,特建立分工协作机制。
一、工作目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规定,积极开展耕地占用税涉税信息共享,深化耕地占用税征管协作,确保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平稳运行、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二、工作任务
(一)召开联席会议,掌握工作动态
黎城县耕地占用税征管分工协作领导小组要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及时了解工作动态,密切关注耕地占用税工作进展和政策执行情况,对耕地占用税征管协作工作进行研究部署。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黎城分局、县税务局要制定任务清单、确定牵头股室,明确专人,具体负责工作对接,组织协调内部机构落实信息共享、征管协作等具体事项,通过联席会议等形式及时协调解决征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二)加强征管协作,实现信息共享
1.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黎城分局、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县税务局要加强配合,深化协作联动,强化税源管控,做好纳税人排查认定,保障税款及时征收入库;各行业审批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免税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文件发放相关用地批准书。
2.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做好耕地占用税的申报工作,同时要将农用地转用信息、经批准临时用地信息、违法占用农用地查处信息、土地复垦信息、已享受减免耕地占用税占地改变土地用途信息;对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从事非农业建设;因挖损、采矿塌陷、压占、污染等损毁耕地土地损毁认定相关信息通报至县税务部门,督促纳税人及时进行申报,同时对税务部门提出的复核申请自申请之日三十日内出具复核意见。(见附件2、附件8)
3.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要对农村宅基地审批信息、占用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从事非农业建设信息及时监管收集;占用农田水利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对水利工程建设;因挖损、采矿塌陷、压占、污染等损毁耕地土地损毁认定信息进行收集并将相关信息通报至县税务部门,同时要配合自然资源部门对依法复垦或修复、恢复种植条件的损毁耕地情形进行认定,对税务部门提出的复核申请的要自申请之日三十日内出具复核意见。(见附件8、附件9)
4.市生态环境局黎城分局要对土地污染事件进行监管,并将相关信息通报至税务部门,同时要对税务部门提出的复核申
请自申请之日三十日内出具复核意见。(见附件5)
5.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经批准临时用地信息通报至税务
部门,督促纳税人及时进行申报,同时要对税务部门提出的复核申请自申请之日三十日内出具复核意见。
6.县税务局要将纳税人申报、税款入库、减免情况、欠缴税款以及风险疑点等情况,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
各有关部门通过采用纸质、介质、电子邮件等方式,有下发书面通知或处罚信息的,三十日内将相关信息通报至税务部门。上述信息的提供和协作事项,如涉及部门职能变更,由变更后履行相应职责的部门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涉税信息。
(三)加强政策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县税务局与相关部门要广泛运用媒介手段,全方位、多角度、分层次宣传耕地占用税法及相关知识,聚焦热点难点问题,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和纳税人诉求,加强税法及相关内容的解读,调动社会各界支持税法实施、参与耕地红线守护的积极性,为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顺利开展,成立黎城县耕地占用税征管分工协作领导小组。分管县税务局的政府副县长任组长,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税务局,由县税务局局长兼
任办公室主任。各成员单位分别指定一名联络员负责承办具体
事项,人员变更要及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见附件1)
(二)加强协同配合。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在统筹协作上下功夫,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各尽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全力做好耕地占用税税收征管协作工作,共同推进我县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良好平稳运行。
(三)做好处突应变。县耕地占用税征管分工协作领导小组负责耕地占用税征管协作机制落实情况的监管保障管理工作,及时对各相关部门协作过程中出现的突发事件和问题进行协商解决。
(四)做好政策更新。上级税务部门如对耕地占用税的协作机制另有新规定的,要遵照新规定执行,随时进行协商机制的调整和更新。
附件1:联络员信息表.wps
附件2:农用地转用信息表.wps
附件3:经批准临时用地信息表.wps
附件4:违法占用农用地查处信息.wps
附件5:土地损毁(污染)信息表.wps
附件6:复垦情况表.wps
附件7:农村宅基地审批信息.wps
附件9:水利工程信息表.wps